专利新颖性判断核心要点梳理及专利材料撰写适配建议

本文梳理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基础规则、实操步骤、常见误区,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撰写阶段的适配建议,帮助申请人降低因新颖性不足导致的专利申请驳回风险,内容仅作信息参考,不替代专业法律意见。

803 次阅读

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基础定义与核心判定原则

什么是专利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核心前提条件之一,具体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的核心判定逻辑是判断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众所知,或者存在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相同方案。

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原则

新颖性判断需遵循三个核心原则,所有判断环节都需要符合原则要求,否则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 单独对比原则: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单独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方案的特征组合后与申请方案对比,组合对比属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规则,不适用于新颖性判断。
  • 现有技术全域覆盖原则:现有技术的范围涵盖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通过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献、学术期刊、学位论文、公开出版的书籍、公开发布的产品说明、开源代码、公开的展会演示内容等。
  • 抵触申请单独核查原则:在先提交、在后公开的相同专利申请(即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同样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需要单独进行核查,避免出现相同技术方案重复授权的情况。

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实操步骤

第一步:拆解申请方案的核心必要技术特征

正式开展新颖性判断前,需要先将待申请的技术方案拆解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实现技术方案核心效果必不可少的技术要素,剔除与核心效果无关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拆解的技术特征需要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表述,否则会影响后续比对的准确性。

第二步:现有技术检索与比对

根据拆解得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开展全域现有技术检索,检索范围需要覆盖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以及公开的商用技术资料。检索完成后,对每一份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进行单独比对,核查是否存在某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申请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存在则说明该申请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第三步:抵触申请排查

完成现有技术比对后,还需要排查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存在其他主体提交的、尚未公开的相同技术方案专利申请。这一环节的检索难度相对较高,可通过专业的专利检索数据库的在先申请检索功能开展核查,尽可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抵触申请。

专利材料撰写阶段适配新颖性要求的操作建议

不少申请人在完成初步新颖性排查后,会进入专利材料的筹备撰写环节,这一阶段需要同时兼顾新颖性要求和材料的规范性,领效AI的相关功能可以帮助用户快速梳理技术特征的层级,减少基础格式错误和逻辑疏漏。

如果需要提升撰写效率和规范度,申请人可以借助专利材料撰写工具完成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核心材料的初稿撰写,降低因格式问题、特征表述不清导致的审查风险。

合理划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需要结合新颖性排查的结果划定保护范围,不要为了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而剔除过多必要技术特征,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直接丧失新颖性。可以将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核心必要技术特征,既保证新颖性,也尽可能保留合理的保护范围。

优化技术方案的公开策略

撰写说明书时,需要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满足专利法的公开要求,但不需要公开与核心创新点无关的技术细节,避免泄露后续的技术迭代方案。同时要明确说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突出和现有技术的差异,便于审查员快速识别方案的新颖性。

预留权利要求的调整空间

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要做好技术特征的分层设置,将不同层级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写入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如果后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提出新颖性相关的审查意见,可以通过合并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调整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不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前提下,满足新颖性要求,保留授权可能性。

专利新颖性判断与材料撰写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用多份现有技术组合对比判断新颖性

很多申请人自行开展新颖性排查时,容易混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将多份现有技术的特征组合后与自己的申请方案对比,要么错误认为自己的方案不具备新颖性,要么错误认为自己的方案具备新颖性,最终导致申请准备工作走偏。只要没有任何一份单独的现有技术公开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案就具备新颖性,组合对比的结果不影响新颖性判定。

误区二:仅检索专利文献判断新颖性

不少申请人排查新颖性时只会检索专利文献,忽略了非专利文献的影响,比如研发人员自己在先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的产品演示视频、开源的代码、公开的技术演讲内容等,这些内容只要在申请日之前公开,都属于现有技术,会影响新颖性。很多研发人员先发表论文再申请专利,导致自己的论文成为现有技术,最终专利申请因新颖性不足被驳回。

误区三: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过于宽泛

部分申请人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会将独立权利要求写得非常宽泛,剔除大量必要技术特征,甚至只写功能不写实现方式,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直接丧失新颖性。合理的保护范围需要建立在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没有新颖性的宽泛权利要求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相关注意事项

新颖性判断的结果和技术特征的拆解方式直接相关,不同的拆解逻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结论,申请人自行开展的初步排查仅能作为申请准备的参考,不能作为最终的新颖性判定依据。

专利申请提交后,所有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撰写阶段的前置新颖性排查和内容优化非常重要,不要等到收到审查意见后才发现新颖性问题,此时的修改空间会非常有限。

本文内容仅作为信息与材料辅助,不代替专业审查和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专利申请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师或知识产权律师。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本站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适用性作出保证;涉及专业事项时,请以主管部门或权威来源发布的信息为准。

扫码咨询